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鉴定机构的财务鉴定报告有错误,只计算了再审申请人在公司的借款情况,没有反映公司已经扣回部分和应支付再审申请人的部分。二审法院在认定财务的结算方式和金额有错误,预支款(借款)重复记账,被申请人多扣回了再审申请人70000元。据此,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被申请人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时效内...(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