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梁**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认定为排除妨害纠纷错误,本案实际上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本案争议的土地为再审申请人开荒耕种,本案相关证据也证明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村规民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二)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处理。夏**、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判决及...(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