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泰山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0元。2.请求被告在除交强险外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661795.47元。以上合计771795.4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8日18时许,原告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王*停放在路边的畜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毛驴死亡。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起事故起主要作用,王*对该起事故起次要作用。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垫付了因王*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0000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交...(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