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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泰山财产*********************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内04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05
  •  
  • 【案例概要】

    原告王**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泰山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0元。2.请求被告在除交强险外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661795.47元。以上合计771795.4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8日18时许,原告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王*停放在路边的畜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毛驴死亡。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起事故起主要作用,王*对该起事故起次要作用。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垫付了因王*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00000元。因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交...(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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