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64年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滨河花苑**楼**。
再审申请人山西北辰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北辰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一)即使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工作,给申请人提供劳动1.原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自认其在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不仅为山西忠宣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还为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2.太原面...(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