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陆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海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巨兴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西轩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陆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二审判决直接“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是原审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1.关于合同缺乏履行证据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27日,原告(甲方、供方)与被告昌陆建筑公司(乙方、需方)、山西轩源置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方)就灵石***小区三期工程的钢材买卖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条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若干……同日,被告昌陆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公司任用詹全勇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该公司办理灵石***小区三期项目相关事项,对项目经理詹全勇在办理灵石***小区三期项目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该公司予以认可”上述事实的认定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但是并没有实际履行本案《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明...(本文书还有5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