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樊*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辰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丈夫冯*柱在2016年6月9日给被申请人承包的汾阳市火车站广场干活倒料,中午因距家远,根据工地带工负责人安*,为节省时间,所有务工人员在工地附近饭店吃工作餐。申请人丈夫冯*柱用拉料的三轮,拉上工友在到饭店吃饭的途中左转弯时侧翻身亡,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未对该事故进行任何善后安置处理,后申请人向属地管辖汾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汾阳市人民法院以(2017)晋1182民初****号裁定,其认定是:应先对冯*柱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未工伤认定诉请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见证据一,汾阳市人民法院裁定)。为此申请人在时效期上诉至吕*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2017)晋11民终...(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