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望*、郝**、张**、李*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在2019年11月份已经作出,至今长达一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60号裁定书,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当提供申请再审的救济机制。且不认可东信房产公司的申请理由,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
刘**提交意见称:东信房产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按照最高法院的案例不应当给申请人救济途径。原审判决的第四项并不存在问题,东信公司应当在《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中所涉土地的整个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最高额的反担保的说明是股东内部的约定,对外没有约束力。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复查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复查查明,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