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槐丽琼、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槐丽琼、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于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还购房首付借款19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0114.98元(按年利率24%计算欠款19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并按每日12.82元(年利率24%)计算支付欠款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凯旋城一期**幢**单元**号房屋**房屋首付款为99116元。因被告暂时无力支付首付款,...(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