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鲁**、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于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还购房首付借款5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6158.9元(按年利率24%计算欠款25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及欠款3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并按每日36.16元(年利率24%)计算支付欠款55000元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