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海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于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还首付借款2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3491.90元(按年利率24%计算欠款26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欠款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2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