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某某汽车操纵辅助装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伟、倪*组成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12日,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在怀化出差,被告向**以原告法定代表人韩**个人欠其借款为由,强行将原告的临时牌照为湘A******长安牌轿车扣押,事发后,原告派人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据不返还原告的车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临时牌照为湘A******长安牌轿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韩**曾一起在长沙开办公司,后被告退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韩*...(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