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7时25分许,被告人裴**持实习期驾驶证驾驶车牌为皖皖k×××**红色的“戴纳肯野玛牌”小型汽车沿宁洛高速公路洛阳方向行驶至“k686+640”处时,与其前方由张某2驾驶的车牌号为“冀冀a×××**(冀冀gqd**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裴**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乘坐人周*2当场死亡及乘坐人武某受伤的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2系头面部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等)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武某下颌骨骨折。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2、周*2、武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裴**于2020年3月30日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裴**家属赔偿周*2家属人民币73万元,其家属对裴**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