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告人曾敬芳,女,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尧宗梁、吴**,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敬芳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刘*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刘*及其代理人张**,被告人曾敬芳及其辩护人尧宗梁、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敬芳怀疑其男朋友胡某2有外遇,遂产生了杀害胡某2的念头。2014年6月30日,曾敬芳从昭通老家赶至昆明,在昆明市官渡区“益得福”超市购得菜刀一把,并藏匿于其所开的昆明市官渡区上海沙龙鑫元酒店a**房间。随后曾敬芳去官渡区找胡某2,并将胡某2带到鑫元酒店a**房间休息。7月1日6时许,曾敬芳趁胡某2不备,用事先藏匿于床垫下的菜刀砍中胡某2颈部致其死亡。后曾敬芳看到胡某2不动,便用被子将其盖好,并离开现场到春城路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胡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砍...(本文书还有5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