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今大物业公司、绿葱坡居委会、绿葱坡镇政府对《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无效无异议,综合今大物业公司的上诉意见、绿葱坡居委会、绿葱坡镇政府的答辩意见,结合案件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绿葱坡居委会、绿葱坡镇政府是否应向今大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对此,分析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无效,绿葱坡居委会在签订合同前未进行民主议定而擅自出租,存在过错。今大物业公司作出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民主议定相关记录的审慎义务,亦存在过错。双...(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