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
原告汤**与被告王**、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追加黄**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组成由审判员何新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武、人民陪审员覃初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忠担任记录。原告汤**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王**要建设装修新房,王**将建设装修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谭**,谭**雇佣原告汤**从事劳务工作。原告在使用被告王**提供的手砂轮的过程中,砂轮片突然发生爆裂,砂轮碎片飞入原告左*,导致原告左*球破裂毁损,左*下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分别构成8级伤残和10级伤残。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0天,全休30天,损失医疗费10988.76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5600元、交通费104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2104.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72232.9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主谭**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告王**作为发包人应与雇主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王**、谭*...(本文书还有5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