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圈英诉被告侯**、青海鼎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侯**、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赵**劳务工资3700元、圈英劳务工资1140元,共计484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自2020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侯**系被告鼎峰公司分包方。2019年8月16日,二原告受侯**雇佣在鼎峰公司位于甘河工业园区西区的建设项目中分别从事临时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赵**的日工资150元,圈英的日工资120元,一月一结。期间原告赵**应被告侯**要求为其运输混...(本文书还有3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