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支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杨**、一审第三人高**储蓄存。-2-
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桂林银行贺*支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涉案银行账户及涉案存款的实际权属认定错误,导致遗漏必要当事人广西桂林市景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公司)。根据被申请人杨**自认和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涉案银行账户不属于杨**,而是属于景瑞公司。景瑞公司转让其所持广西花样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而收到广西华宁投资有限公司的583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由景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侯晓春将其中的4000万元委托高**理财,理财期间侯晓春将曾云龙(侯晓春的合作伙伴)和杨**身份证原件给高**,委托高**在桂林银行贺*支行开设了曾云龙62...(本文书还有3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