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腾云家电门市、原审被告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上蔡县腾云家电门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上蔡县腾云家电门市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上蔡县腾云家电门市签订合同的是驻马店市星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只是公司工作人员,一审判决其承担给付义务主体错误。
上蔡县腾云家电门市答辩称,李**是驻马店市星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之一,也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李**应当承担支付...(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