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冀某1与被申请人平遥县古陶*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2020)晋07行赔终****号行政赔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冀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2.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行赔终****号行政赔偿裁定;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因违法拆除的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对涉案房屋按周*商品房单价标准进行赔偿占地面积756.16平米,建筑面积469.41平米(5214元/平方米*756.16,计3942618.24元);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偿因违法强拆中丢失及损毁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进行货币赔偿计162760元,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房屋强拆需...(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