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因段*诉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被上诉人段*及诉讼委托代理人田*、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长丰公司员工。涉案的被强拆房屋(平*)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系长丰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原告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2018年9月21日,原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现为潞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8年9月25日,长治市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曾通知长丰公司各平*、单身楼住户于2018年9月28日前到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咨询...(本文书还有2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