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店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王*,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和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一家,从其父辈起就一直在太原市××区的房屋内居住。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分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小店区政房征决〔2016〕1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煤科院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黄陵街道办事处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太原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站片区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太原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