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因诉神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赔终****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起诉确有错误,再审法院应当提起再审。(一)2006年3月17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着×××/晋h71**重型全挂车,行驶至山西省神池县五线83km十300m与神池县龙泉镇北城村,与董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有的×××/晋h71**重型全挂车强制扣押。事后,只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空白无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也没有书写车辆类型、扣押时间、地点、扣押期限、执勤民警的签字、签收人的签名,而用一份空白无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来欺骗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扣押车辆起,至今未履行告知申请人扣押车辆的时间及期限,申请人并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申请人的自身原因,耽误的起诉时间不能计算在...(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