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因诉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高*在××区有承包土地。2019年10月22日,榆次区自然资源局作出榆拟征告字(2019)61号《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拟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北砖井村、南至北砖井村、西至北砖井村、北至龙城大街。2019年10月30日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记载,土地使用权为北砖井村委,记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为“无”。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附原告承包合同、榆拟征告字(2019)61号《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复议请求包括确认被申请人榆次区自然资源局占用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占用土地交还申请人使用,并将土地恢复原状;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承包土地上附着物强推行为违法。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向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2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