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某1因诉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下称榆次区政府)土地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查明,原告白某1为榆次区东赵*西赵*(下称西赵*)村民。2001年8月,西赵*委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与白某1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承包土地座落、四至、面积等以土地使用证规定为准。2004年4月,榆次区政府经审批,为白某1作出榆集农用(2004)字第****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白某1承包土地**座落、面积、四至范围,总计承包土地9.3亩,与农经部门审批表中记载内容一致。西赵*委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未设立台帐,也未发放土地承包合同及农业用地使用证。
2017年5月26日,白某1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