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黎城县人民政府(下称黎城县政府)及第三人牛某2撤销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起诉称,1983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原告家庭四口人与本村集体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本村6.76亩土地。1995年第二轮承包时又续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同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农业用地使用证》。1998年原告因在外经营车辆,暂时将其中的位于下河的2.9亩中的2.6亩转租给程希旺临时耕种,当时言明原告随时可以要回。后原告向程喜旺要求返还土地,程喜旺告知原告暂时将该土地交由第三人牛某2耕种。程喜旺与原告找到第三人,第三人拒绝返还。原告以民事侵权诉至黎城县法院。诉讼中第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给其颁发的农业用地使用证,并称该部分土地已经退耕还林,被告还给其颁发了《林权证》。黎城县法院以一幅土地上有多个权证为由裁定驳回原...(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