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出让行为没有实际履行,没有产生后果,运城市人民政府虽于2007年3月与原河津市下化乡大湾煤矿签订了《煤矿出让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现霍州煤电海圣煤业矿区范围内原小湾沟矿产资源,是山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进行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时以空白资源被兼并重组而来,其与2007年的出让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煤矿的关闭与答辩人无关。2.矿山设施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8565.7889万元不应赔偿。由于瓦斯爆炸事故及煤矿关闭和证照被注销、吊销,原告小湾沟煤矿的矿山设施和设备价值已基本丧失。被上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与河津市下化乡大湾煤矿签订出让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矿山设备归受让方使用”,但该出让协议并未得到正式履行,上诉人自发生事故后,其矿井一直处于封闭状态,矿上所有设备、设施一直由上诉人占有、管理、支*,现煤炭资源生产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而整合取得的小湾沟煤矿资源,并非被上诉人运城市人民政府...(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