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诉被上诉人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祁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马*的房屋位于山西省××县,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2016年6月20日,祁县政府工作人员在征收前期摸底调查过程中确认马*所属房屋建筑面积为65.81㎡,宅基地面积为112.88㎡,马*在该摸底调查表上签字确认。2017年6月20日,祁县政府作出《关于祁县昌源路三合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祁政发(2017)39号】,决定对昌源路两侧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马*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与祁县政府就征收事项未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6月20日,祁县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山西金大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马*所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6月29日,祁县政府工作人员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在征收前期摸底调查过程中确认了马*所属房屋的装修装饰情况,马*在该摸底调查表上签字予以确...(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