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起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灵石县供电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1985年-2002年期间,再审申请人在交口乡电管站当农电工时的劳动关系(原电管站现已改为供电营业所);3.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按照2014年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80.75元×2倍×2年=16323元支付;4.判令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一次性补交15年遗留未交的社会养老保险;5.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十多年上访经费、损失费1万元;6.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