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起诉田生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晋0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裁定;2.责令原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8年11月,再审申请人王*在被申请人田生道经营的店铺购买了820元保健品,经山西省万荣县食药局鉴定案涉保健品均为假药并将案件移交公安局侦办,山西省万荣县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晋0822刑初****号刑事判决,确认了田生道销售假药的事实。2020年6月,再审申请人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万荣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田生道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山...(本文书还有1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