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求。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依据的是2005年4月18日的《合作协议》,但是双方之间未签订过该份《合作协议》,因此被申请人据此起诉申请人是无事实基础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被申请人的起诉,更不应判决申请人支付...(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