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2,太原市维刚实验学校高中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3,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请人段某1因与被申请人徐*、段某2、段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某1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徐*、段某2、段某3任何款项;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徐*、段某2、段某3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太原市恒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的50万元不是被继承人段红钢的遗产,不应予以分割。该50万元还款中,有30万元是用于偿还再审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