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晨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山西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晨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为:1.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改判被申请人冯*与山西启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旧城改造协议》无效并承担再审申请人的各项损失;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012年被申请人山西启亮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垣曲县供销社家属院,与各住户签订了《旧城改...(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