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朔州市满达土石*剥离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朔州市满达土石*剥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954485.19元及工程款实际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本息暂合计:9631588.92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错误的将给付之诉认定成了变更之诉。
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审时并没有对《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撤销或变更,而是就未结算部分工程款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以行使撤销权之期限届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本文书还有2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