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久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2,原审被告许*、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久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不能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借用煤炭和租货场地每月发运两列车的证据,不能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2.被申请人在原审也不能提供借给申请人750吨煤炭的来源,也不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出借事实。再说,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是都是大额交易,这么大的交易额,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出具手续,违背常理和常识,再言之,被申请人经营生意多年,又不是没有经验之人,不可能不让申请人出手续,按常理应书面固定下来,而被申请人没有书面合同能够证明...(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