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襄垣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襄垣段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襄垣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梁*和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党城镇群路网工程襄垣段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垣县人民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无需审计,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431033.79元的工程款实属错误。2020年4月,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44820861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因涉及工程变更部分,故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23.2的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材料价格增减幅度在+10%以内时不予调整,超过时按实际结算,设计变更以变更后和审计决算为准。”案涉工程变更设计部分应当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该部分...(本文书还有5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