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洞县华清煤焦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公司)、原审被告李*2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仅是资产转让;二是该协议是否应解除。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看,双方是对华清公司资产、生产系统、股权、铁路专用线和安全环保等各种手续、产能的一揽子转让协议。华清公司的安全环保、铁路专用线等手续不能脱离公司主体单独进行转让,转让公司全部资产和证照等手续必然涉及公司股权的变更,否则宏源公司接管公司后也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合同签订转让方虽是华清公司,但转让款的受益方必然是公司股东,结合协议关于股权转让的具...(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