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阴炫昂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炫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阴县犇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犇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炫昂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犇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犇牛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及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炫昂公司侵犯犇牛公司承包经营权,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损害了炫昂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犇牛公司取得案涉承包经营权、林**系适用法律错误。1.前犇牛公司非适格法律主体,不享有案涉承包经营权、林**。根据查询工商档案,名称为“山阴县犇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有且只有一家,成立于2017年8月4日。二审判决认定前犇牛公司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无法律依据。所谓的“前犇牛公司”未设立,也不享有案涉承包经营权、林**,当然无法...(本文书还有2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