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汾西县对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对竹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王*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对竹镇政府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9)晋1034民初****号和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的主要理由只有一点:“本案涉及两份租赁协议及代表镇政府签字的书面证言及其当庭证言等证据均可以证明王*庄煤矿在王*1租赁时的资产状况为二十间的窑洞、厂地、生产许可证及‘四证’。”该认定事实完全没有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错误。(1)本案有两个证人,一个是证人任*,其证明有三点内容:第一点,其与被申请人签承包合同时,没有资产移交表,也没有进行资产确认;第二点,煤矿用于生产的设备都是被申请人自己购置;第三点,谁投资,谁受益,谁处置。先看第一点:没有资产移交表进行书面确认,不等同于该矿没有资产,不等于没有使用。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原审判决对此画了等号。第二点:证人任*的身份是如何能够确认除了旧窑洞外所有的生产设备都是被申请人购买的?他的工作性质是矿上的财务人员、采购人员还是决策人员,还是王*1采购任何设备都向任生平汇报过,肯定都不是。任*的证言显然是自己猜测性的或者就是做伪证,不具有真实性。况*,任*在法庭作证时明确表示被申请人自行购买过什么不清楚。这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该证人书面证言(王*1购买了全部生产所需的设备)完全不符。而该书面证言被一、二审判决所认可。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证人当庭证言和书面证言是明确矛盾的。不知道这两份矛盾的证言是如何可以证明本案事实的。第三点:任*可...(本文书还有7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