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元因与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元、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元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三、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张**元与李*在2018年5月14日并未发生交通事故。2018年5月13日张**元行驶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新城区政府时在交警指挥下等候通行,李*在途经此地时将张**元车辆刮伤,因事故较小,张**元和李*在当时执勤交警的协调下驶离现场。后双方达成协议各自修理车辆。张**元于2018年5...(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