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安徽涂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涂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1年4月23日其与来安县方正酒厂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对涂中公司具有法律效力;2.判决涂中公司继续履行2011年4月23日其与来安县方正酒厂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3.判决涂中公司支付其2019年度提成款35648元;4、由涂中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3日,其(乙方)与来安县方正酒厂(甲方)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发展饮月阁牌散酒代理商,安装甲方专利产品“散装酒销售柜”或“散装液体食品销售柜”;本合同为无期限合同,如果国家相关法律对合同期限有限制,则本合同取其上限,且到...(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