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诉被告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普文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直接送达起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鑫益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089359.69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4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545785.86元;2.被告鑫益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被告鑫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借款人陈*文、抵押人马留秧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20*****0017...(本文书还有3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