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伍**的具体身份信息。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伍**于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
(3)协议,证实2012年8月24日,方某与伍**签订协议,中介证明人为江某真,方某补给伍**房屋差价款8万元。2012年6月30日,方某与陶*签订协议,中介证明人为江某真,方某补给陶*房屋差价款8万元。
(4)事情经过,证实梁某自写书面材料称,2012年热天,下午接陶*大酒店姓方的老板电话报警,说酒店有人闹事,其和同事赶到,看到伍**和几个小青年在,伍**说在这里玩,过几分钟就走了,当时酒店没有发生任何事情。
(5)徐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徐某2自写书面材料称,2012年,其和梁某出警到陶*大酒店,说是有人闹事,其到了后看到有几名年轻人坐在**楼大厅,过一会就走了,分不清是住宿人员还是闹事人员,其不认识那些人。
(6)...(本文书还有3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