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239.79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300元、标有“yuqifei”字样黑色双肩包一个、定位器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郑**上诉称,在肯德基店内让其带包的人未对其说过包中是什么,其亦未打开过包,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毒品”;原审法院错误理解其所说的“虽然运输了毒品,但不是其本人的”的意思,公*机关根据“毒贩不可能将大数量毒品随便给一个人”、公诉人根据“如果不知道包里是什么,在进入房间短时间就把包藏在床底下,自己的包随便放”就推断其明知毒品没有依据;背包里的可疑物在称量、检测前曾离...(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