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巢湖市伟业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敏速德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沐敬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湖市伟业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常州敏速德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巢湖市伟业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75152.9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545元(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则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计算到款清为止,原告主动降为202545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春开始,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玻璃制品,截止到2019年5月27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81790.50元未付,被告于2019年6月3日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他人代付了货款8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玻璃制品(钢化片),付款方式为“当发货金额...(本文书还有4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