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杨*、湖南省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政华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舒家良(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陈*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政华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杨*向原告谢**借款2000000元整,约定该借款于2012年5月31日前归还,由被告政华房地产提供担保,同时约定如原告谢**通过诉讼追款,原告谢**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诉至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谢**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谢**追偿借款聘请律师费56000元。
原告谢**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谢**的身份...(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