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2.维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宋**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一,宋**在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3份新证据,该证据宋**之前并未向法庭提交过。刘**当庭提出要求给予合理期限,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但二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在刘**没有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以该三份证据作为主要依据判...(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