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阳城县润城镇上伏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于**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关于低温热水器折旧款的认定错误。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约定,判决该款项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书》后,被申请人与阳城县汇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协议》约定安装和购买低温热水器。当两份合同内容有冲突时,应该按后一份合同的内容为准。且《工程协议》...(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