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德县万**达加油站(以下简称万**达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上诉人万**达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石化山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万**达加油站赔偿中石化山西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所花费的合理支出15万元;2.万**达加油站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失衡,赔偿金额明显偏低。(1)万**达加油站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公开显著,侵权时间较长,侵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而不是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应认定侵权行为具有严重性。(2)赔偿金额偏低。中石化山西分公司排查、公证所花费的直接成本每个案件不低于3000元,中石化山西分公司为个案代理支付的律师费用,即使按照行业最低...(本文书还有4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