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矿区建筑工程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供热协议》所涉供热相关内容属于政府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内容。经*申请人申请大同市有关部门批准,被申请人组织实施涉案危旧平房改造工程。其中部分改造项目交由再审申请人具体完成。根据2011年11月20日大同市矿区商务局会议纪要要求,再审申请人施工改造的项目安置后的水、电、暖、气等配套全部纳入被申请人集中管理。再审申请人施工完毕上述改造工程后,由于迟迟解决不了供热问题,导致大量住户上...(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