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濠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曦公司)与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公司)、第三人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濠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被告北部湾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第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濠曦公司诉称,2015年9月8日21时40分,莫**驾驶桂d×××××小轿车在国道207线龙圩区工兵团对开路段由西往东行驶,同车道中遇前方陈**驾驶桂d×××××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在左转弯,在莫**超车过程中与之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损及原告车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圩区大队勘查后认定莫**、陈**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因本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事故施救费(拖车费)1500元;车辆修理费120000元;因交通事故损坏车辆而致原告需租车产生的损失费用100元/天×60天=6000元;原告代垫车上人员受伤的医药费978.20元。以上合计128478...(本文书还有4479字未显示)